我院联合举办道交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建言自动驾驶专章制度完善

发布日期: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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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新增的“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邀请自动驾驶行业专家、立法实务专家、法学专家学者和专业律师,围绕自动驾驶责任主体与责任配置、车辆测试评价与准入、法律法规横纵向衔接等议题展开闭门研讨。会议由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张硕老师主持。

据了解,这是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打造法治领域高端智库的系列工作之一,获得了盛廷学术基金的资助。会议举办单位联合西部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李克强院士工作站),已将修改建议提交立法工作部门。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霁霞在致辞中指出,法律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科技法是文法学院的学科特色,学院将继续支持自动驾驶法律研究,支持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打造法治领域高端智库。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AI与数字经济事业部主任李永卓在致辞中表示,盛廷所长期关注新兴领域的法律事务,近几年陆续设立AI与数字经济、自动驾驶等事业部,已在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和实践问题持续开展研究,并对相关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一、自动驾驶的责任主体与责任配置:如何厘清多方主体的责任边界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的责任主体与责任配置是专章的核心问题,建议将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商纳入责任主体,需要在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商,车企,驾驶人、所有人等主体之间厘清责任边界。

资深立法实务专家李老师提出,法律修改应把握好道路交通安全与产业创新之间的平衡、有人驾驶与无人驾驶适用规则的分工衔接,国家立法重在提供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制无法解决的制度规则,并为实践的继续发展留下充分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张力指出,专章核心关注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重点在于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监管措施,而非简单进行事后处罚,草案还要增加自动驾驶系统提供商作为责任主体,追溯风险预防源头,完善监管链条。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AI与数字经济事业部主任李永卓提出,草案宜对“集中发布”“持续”等关键概念作出界定,以统一执法和司法认定标准;涉及时间、数量等实操性认定标准,可授权国家网信、公安等部门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予以细化。

西部科学城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李克强院士工作站)副总经理王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是产品,但自动驾驶本质上是一项涵盖软件迭代、车辆调度、远程协助、运行维护和风险处置的持续性服务。因此,法律责任不应仅沿车辆生产链配置,还应与各主体的实际控制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利益归属相匹配。生产企业应当对车辆及自动驾驶系统的产品缺陷、生产一致性承担责任;自动驾驶运营服务提供者则应当对运行组织、车辆调度、运营维护和应急处置承担相应责任。并非所有车企都具备或者愿意发展自动驾驶运营能力。法律可以允许车企向运营端纵向延伸,但不宜通过将责任集中于生产企业,事实上迫使车企成为自动驾驶价值链唯一的“链主”,并压缩专业运营服务商的发展空间。为此,应当明确自动驾驶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建立产品责任与运营责任并行、对外责任接口清晰、内部可以依法追偿的责任体系。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法务合规负责人沈总监提出,自动驾驶已进入大规模落地的商用窗口期,其依赖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与配套标准;道交法是自动驾驶入法的起点,本次草案将部分法定配合义务明确给到生产主体与进口企业上,但仍缺少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这一个重要技术研发与维护主体以及市场运营参与主体,因此建议增加并明确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权责。

自动驾驶行业专家张总监指出,法律制度要适应现阶段自动驾驶技术持续、快速和突破性发展,L3级人机共驾的状态给实务中归责带来挑战,需要后续在实施条例或其他执行规范中予以解决。

二、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评价与准入:如何把好上路安全关

与会专家围绕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的制度定位、检验检测机构职责、在用监管与防范误用滥用展开讨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提出,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的制度定位和具体要求有待进一步明确,建议增加专章内容与本法其他章节适用关系的规定,建议明确车辆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妨碍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不得规避或破坏系统安全设置等义务,防范功能误用滥用。

三、自动驾驶法律法规的横纵向衔接:如何实现央地协同与规则统一

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研究员张宜云指出,目前已出台的十余部自动驾驶地方性法规规章具有探索试验性和试点阶段性的特点,为自动驾驶国家立法提供了丰富实践样本和制度经验,在道交法修订草案自动驾驶专章中已有吸纳和体现。有关地方在立法中注重预留了衔接适用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度接口”,建议这次法律修订为地方立法进一步结合地方实际探索补充和细化实施上位法提供充分空间和有力支持。

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罗凯杰建议,进一步明确草案使用的“代替”“激活”“接受处理”等概念的内涵,结合自动驾驶分级标准完善辅助驾驶的相关规定。

自动驾驶行业专家宋老师建议,在对道交法修订提出意见的同时,也要聚焦与道交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的修改,把法律无法细化的内容落实到实施条例中,提高适用规则的确定性。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富成总结提出,我们将围绕以下问题,推动形成产学研用协同的研究转化机制,不断促进自动驾驶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政府如何保持中性,解决那些市场解决不了、有为政府必须担当的问题。二是道交法修改后,国家各层级如何做好自动驾驶配套制度建设。三是新道交法实施后,如何适应产业发展持续完善自动驾驶制度体系。四是自动驾驶产业链核心企业如何积极而有效地参与国家的制度建设。五是自动驾驶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有效维护。